青年創業家見習計畫
壹、緣起
近年來,校園創新創業風氣盛行,世界各國對於創新創業推動均相當重視,我國相關部會亦投入許多資源,營造友善創新創業環境。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本署)以人才培育為核心,為啟蒙青年創新思維,了解新創公司運作及工作型態,特提供青年至新創公司學習機會。
貳、計畫目的
一、藉由青年至新創公司見習,除培育青年創業家精神外,也讓有意創業青年及早了解新創事務,做好準備。
二、結合有創業意願之青年,發揮創意能力及專長,協助新創公司發展。
三、將新創公司作為職場體驗領域,以協助青年體驗學習、探索,有機會成為未來職涯選擇之一。
参、計畫對象
一、提供見習機會之新創公司(下稱新創公司)
(一)獲本署U-start創新創業計畫獎助之公司優先參與。
(二)若有名額,開放獲得中央各部會創新創業相關競賽或計畫獎補助之新創公司參與。
(三)以上新創公司須設立於臺灣並成立5年以內者。
二、參與見習之青年(下稱見習青年)
(一)年齡為35歲以下,國內公立、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含軍警學校學生及空中大學全修生),或「教育
部收錄外國大學參考名冊」的本國籍在學學生或畢業生。
(二)於該新創公司曾或已服務、實習或任職之青年,不得申請本計畫。
肆、見習名額
預定由40家新創公司提供見習名額50名。
伍、見習相關說明
一、由新創公司提供預定見習職缺與內容,於本署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每家公司以1至2名為原則。
二、本署於接獲新創公司提案後,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新創公司資格,並按提報之見習內容核定見習名額。
三、本署公告核定見習名額,並於本署RICH職場體驗網開放青年投遞履歷。
四、由新創公司自行辦理面談並回報正、備取青年;本署將視錄取情形,協助宣傳或辦理實體媒合活動,或提供見習青年個別諮詢服務,協助見習青年媒合新創公司。
五、其他有關新創公司提案、審查及見習青年應徵說明,如附件1。
陸、見習相關說明
一、身分與投保規定
(一)新創公司錄取之見習青年非工讀生,為技術生,見習期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章之相關規定辦理(如附件2)。見習青年係以學習為目的,與新創公司無僱傭關係。
(二)新創公司須為見習青年投保勞保,但不提撥勞工退休金,亦非屬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不計收就業保險費,健保得以原投保資格投保,可不由新創公司代為加保。惟見習期間若逾3個月,則新創公司須依規定為見習青年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加保。
(三)本署將另行為參與見習青年投保團體平安保險費,每人至少投保意外險200萬元、醫療險5萬元。
二、見習時間、時數、津貼與輔導費
(一)見習期間自進用日起至10月31日止。實際見習時間,由新創公司與見習青年依需求自行協商,惟須於10月31日前完成見習。
(二)每人補助之見習時數至多以300小時為限,見習津貼補助額度依基本工資規定,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140元,由本署提供。新創公司得依實際營運及工作內容屬性,自行給予更高之見習津貼或依見習表現提供紅利或獎金等。
(三)見習時間安排,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相關規定。
(四)新創公司須指定至少1名輔導業師,協助輔導見習青年。見習青年如完成見習時數300小時,提供輔導費6,000元(含勞健保補貼),未如數完成時,見習青年若累計完成100小時以上者,依完成見習時數按比例發給(四捨五入取整數)。
三、膳宿及交通:見習青年於見習期間之膳宿、交通事宜自行處理,新創公司得視實際需要,提供相關經費補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四、其他有關新創公司及見習青年見習配合事項說明,如附件1。
柒、見習前講習與見習心得交流
一、為提升見習青年正確認知及學習成效,並讓新創公司督導業師與見習青年互相交流,將於見習前與見習後分別辦理見習前講習與見習心得交流相關活動:
(一)見習前講習:說明見習注意事項、工作內容、應有之職場禮儀及工作態度等計畫相關權利義務。新創公司與見習青年並應簽署同意書,確認參加意願及了解應配合事項。
(二)見習心得交流:提供見習青年、新創公司相互分享、交流機會。
二、考量新創公司、見習青年分布於不同縣市,本署補助參與上述相關活動往返交通費用:
(一)跨縣市參與本計畫相關活動者,以就讀學校、公司所在地或實際住家至活動地點計算,並以活動前後一日為限之來回火車或客運票根全額補助(火車票不限車種)。離島則以來回經濟艙機票或船票票根全額補助。
(二)上開往返路程須以來回地點實際交通狀況之最短路程計算,不得無故繞行。
(三)本署得依個案實際狀況審核合理性,准駁補助。
捌、預期效益
一、預計培訓50名潛在創業種子,協助見習青年認識職場,強化基礎能力,並培養青年創業家精神。
二、預期協助40家新創公司,透過青年創意與活力,促進公司發展與提升。
玖、督導考核
一、不定期以電話關懷見習青年見習情形,必要時至新創公司實地訪視,新創公司應予以配合。
二、見習期間結束後,見習青年須提供心得(著重見習感想、建議與回饋),得以文字(至少500字)或影片(至少1分鐘)等方式呈現。未繳交者,不予核發見習證明。
三、施以問卷調查,了解執行狀況與計畫成效,新創公司與見習青年應予協助。
拾、經費
由本署公務預算項下支應。
拾壹、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