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停修辦理時間:105/4/25-105/5/9
學生申請停修,請自行上網申請,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依選課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於當學期期中考後二週內可辦理停修。
2.104.2停修辦理時間:105/4/25-105/5/9。
3.停修課程一學期以一門為限(必修課程、扣考課程除外)。
4.必修課程認定:以本系四(二)年課程計畫表內必修課程為準。
5.扣考時間認定:學生於公告停修申請期間內,上網完成停修課程申請為準。
6.停修後學分總數不得低於每學期最低學分數:研究生(含博、碩)及延修生至少須修讀1門課程;1、2、3年級不得低於16學分;4年級不得低於8學分。
7.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停修」字樣,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8.停修課程一律不退費,若涉及欠繳費用者,仍應繳清原有費用。
9.停修核准結果請至SC0106學生個人課表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