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國外學生來臺交流活動不得有違反觀光法規之情事
說明:
一、按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12款規定,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復依同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導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始得執行業務;另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應指派或僱用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二、本局近期接獲民眾檢舉,旅行業透過大專院校刊登招募熟諳外語之學生擔任「小導遊」,引領外國學生組成之觀光團體,疑涉僱用非合格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經查相關旅行業招募「小導遊」,多係為辦理「國外學生來臺交流」活動並由學生協助,惟因使用「導遊」之名稱,已可能使民眾混淆造成誤解,本局已責請相關旅行業應確實依據前揭觀光法規辦理接待。
三、復考量相關招募資訊,多係由大專院校協助刊登於系所網頁,部分大專院校甚而自行製作招募訊息單,因一再使用「小導遊」之名稱,恐可能使學生誤以為具備語言溝通能力,即可執行導遊業務,為保護學生權益、避免因學校刊登錯誤資訊,而使學生誤觸法規,爰請大部協助轉知相關大專院校,協助刊登招募旨揭交流活動人員之訊息,應避免混淆誤認之內容,確保學生或相關人員無違反觀光法規之情形。